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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安署]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總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並由行政院明定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分別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及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各該附屬法規自須配合訂定或修正。本法第八條明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型式驗證之源頭管理制度,對於國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輸入,亟須配合落實上開邊境管制措施,以阻絕不安全產品混入國內市場,為安全確實把關。

鑑於輸入產品依法向海關辦理報關及繳稅後准予放行領貨,為一般輸入合法程序,然對上述依法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而言,其輸入設限於法有據,故海關對未辦妥驗證合格或未取得驗證合格證明書之產品,依法須予退運出口,不得准其逕行輸入。然基於配合輸入產品之實務上不同樣態,並為減少邊境管制衍生貿易通關之衝擊,有明文規範先行放行條件之必要,以利海關通關作業,兼顧業者通關時效及輸入成本負擔,俾符事實需要及因應國際上邊境管制趨勢。
 
申准先行放行之輸入產品,憑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先行通關,惟其應於設置或儲存地點辦理驗證合格後始得運出存放地點。證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相關主管部會對於法定管制物品須納入邊境管制措施者約八十餘項甚明。包括衛生福利部對食品、環境保護署對乾電池、財政部對酒類商品、農業委員會對飼料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應施商品檢驗品目等之輸入,均有先行放行立法制度可循。然因近來國際對貿易便捷化之要求,已不容海關以管制措施阻撓或延遲貨品通關速度,故世界各國政府多紛紛將檢驗管制作業由海關通關過程中移除或減低其重要性,例如簡化逐批檢驗要求而改為預先辦理型式驗證規定,或降低邊境作業之查驗複雜度等,以免延誤貨物通關,裨益推動貿易便捷化。爰擬具「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立法依據。(第一條)
二、為因應依法列入驗證之產品輸入時,包含未完成品、全拆散、半拆散品等不同態樣,故配合實務需求及加強邊境管制作業,規範輸入品之先行放行條件。(第二條)
三、針對有安全顧慮之輸入產品等樣態,規範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之條件。(第三條)
四、輸入品先行放行之申請程序及所需文件。(第四條)
五、輸入品先行放行之審查及通知流程。(第五條)
六、強化先行放行產品之追蹤控管,規範輸入品先行放行之查核及追蹤作業;另為避免報驗義務人於產品先行放行後,隨意更動設置或儲存地點致後續驗證作業無法順利進行,規範變更產品之設置或儲存地點,負有事先申請核准之義務。(第六條)
七、輸入品先行放行之展延期限及態樣。(第七條)
八、核准先行放行之輸入品經驗證不合格,規範應為必要之處置。(第八條)
九、本辦法所定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12/5職安署將再辦理職安法的制度說明會, 地點改在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第二辦公室(台中工業區27路17號)
若需再了解的業界朋友歡迎您參加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施行通知下載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發布通知下載
安全標示及驗證合格標章管理辦法下載
產品市場查驗及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意見徵詢下載
分區辦理職安法自我宣告申請登錄說明會通知



取材自:mol (2014/12/1)
http://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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