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公告指定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及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及設備(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8年5月22日公告:指定工業用機器人(含機器人系統)及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含圓盤鋸、帶鋸等)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及設備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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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OSHA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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