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危害性化學品標示新規定上路 |
為確保工作場所安全,並響應《消防法》新規定,自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 日起,工廠、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對於具危害性的化學品,應依照「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的公告,在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重點說明:
- 生效日期: 本規定已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 日生效。
- 適用對象: 工廠、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及儲存場所的管理權人。
- 主要內容: 應依據主管機關公告的規範,設置危害性化學品的風險標示板。
- 緩衝期與輔導: 為了讓各場所能有充分準備時間,若在 114 年 12 月 1 日前未能完成設置,各級消防機關將會加強輔導,暫不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處罰。
- 如需訂定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或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nfa.gov.tw)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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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內政部
日 期:2025/05/29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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