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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機器人產學聯盟簡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成立宗旨】
  • 為促進台灣機器人產業發展,成立「台灣機器人產學聯盟(Taiwan Robotics Industry-Academia Alliance)」。整合產業界、學界與政府力量,促進機器人產業跨域合作。因應工業4.0與智動化時代潮流並國際接軌,進而創造商機,攜手力拼台灣機器人產業升級與繁榮。
第二條【聯盟目的】
  • 建置台灣機器人產學合作平台,共同推動人才培育、機器人競賽、機器人與自動化工程師證照考試、產學合作、企業認同、人才媒合等跨界合作。期盼透過聯盟的運作,培育更多優秀人才,帶動機器人產業,促進台灣製造業轉型升級,為邁向智慧製造提供更大的貢獻。
第三條【聯盟任務】
  • 一、 推動機器人教育,培訓專業人才,落實學用合一。
  • 二、 編撰教材、教具,建構系統性的教學方案。
  • 三、 協助機器人術科培訓中心建置。
  • 四、 辦理機器人與自動化工程師證照考試。
  • 五、 促進產學合作,鏈結學界與產業界的研發能量。
  • 六、 推動機器人工程師人才媒合,搭建學校到職場的橋樑。
  • 七、 反映機器人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參考。
  • 八、 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機器人產業發展之諮詢與服務。
第四條【聯盟服務】
  1. 一、 人才培育
    • 協助技職與大學院校端,導入機器人學程,透過教材的編撰與機械手臂的使用讓學生做中學,協助建置機器人實務操作培訓中心,搭配機器人工程師與自動化工程師證照,為產業培養更多人才。
      培育即將進入職場的機器人與系統整合即戰力人才,縮短廠商職前訓練期程及提高人才快速進入職場。
  2. 二、 機器人與自動化工程師證照考試
    • 培養更多業界所需之機械手臂相關技術人才,有效導引人才學習並有一套公平的機制來衡量學習成果,進而提升整個機器人產業技術與服務能量。
  3. 三、 機器人競賽
    • 激發與鼓勵學生投入機器人研發及創意應用,透過競賽方式發掘產業所需人才,培養更多產業所需之基礎及專業性人才。鼓勵廠商運用競賽成果進行產學合作或選才,實現競賽目的及成效。
  4. 四、 企業認同
    • 推廣企業認同機器人及自動化工程師證照,願意優先面談或錄用擁有機器人及自動化工程師證照之人才,並在職缺條件中加入優先面談獲證者,或提供獲證者薪資加給。
  5. 五、 人才媒合
    • 全方面服務學生就業及企業用人需求,提供人才供需媒合服務。如舉辦就業媒合會、爭取企業提供實習機會、辦理暑期研習營、依據企業需求個別尋找等。
  6. 六、 產學合作
    • 建構產學合作交流機制,於展會期間辦理產學合作專區、透過期刊及網站宣傳產學合作成果、依廠商需求個別媒合等。搭建產、學間的橋樑,進而促進產學之間的合作及互動交流,形成良性循環,共創價值。
  7. 七、 溝通平台
    • 反映機器人產業意見及需求,提供政府單位制定相關政策參考;接受政府與民間委託辦理機器人產業發展之諮詢與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類別】
  • 一、 業界團體會員:
    • 需為社團法人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TAIROA)之有效團體會員,並填妥台灣機器人產學聯盟入會申請書,經TAIROA證照委員會通過後成為本聯盟正式會員。會員至多可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若遇會員代表離職,其相關權益得由公司之其他人員遞補之。
  • 二、 學界團體會員:
    • 需填妥台灣機器人產學聯盟入會申請書,經TAIROA證照委員會通過後成為本聯盟正式會員。會員至多可指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若遇會員代表離職,其相關權益得由學校之其他人員遞補之。
第六條【會費】
  • 一、 無。
  • 二、 活動辦理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若需辦理聯誼或媒合活動則由參與活動會員,平均支付該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費用。
第七條【退會/除名】
  • 一、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申請退會。
  • 二、 會員團體法人解散。
  • 三、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簡則或不遵守本聯盟之決議時,得經TAIROA證照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TAIROA證照委員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聯盟組織
  • 一、 本聯盟設置總召集人一名,副召集人若干名,由TAIROA證照委員會推選之,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為三年,連選連任至多一次。
  • 二、 設置聯盟秘書組,由TAIROA指派人員擔任之,協助規劃辦理本聯盟與子聯盟活動。
第九條【職責】
  • 一、 總召集人應代表聯盟,引領並監督本聯盟發展方向與業務。
  • 二、 副召集人身兼各子聯盟召集人,負責子聯盟發展與業務,同時協助聯盟總召集人履行職責。
  • 三、 秘書處根據聯盟會議決議執行聯盟相關業務。
  • 四、 聯盟各項業務必要時得向證照委員會及理監事會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 本聯盟為TAIROA附屬組織,其言論或決議事項不得與TAIROA之主張相違背。
第十一條
  • 本簡則經TAIROA證照委員會訂定之,並經理事長核准通過後實施,修改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另訂定之並經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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