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生每節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限內護照)正本入場,其餘證件(如學生證…等)概不受理。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 准考證遺失者,請於第1節考試前半小時持身分證件向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其後不在補發,以一次為限。
- 考生應按准考證規定之時間入場考試或於指定地點報到。筆試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30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或出場者,取消考試資格;術科報到逾規定的時間即不得報到,並取消考生術科資格消考生術科資格,術科成績以「缺考」登錄。入場考試或報到時間如有修正、調整情事,另行公佈。
- 選擇題請使用2B鉛筆填寫答案卡,填充題則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書寫於答案卷上,違者該項不不予計分。
- 考生除有明文規定必用之文具、橡皮擦、無文字墊板、尺及修正液外,不得攜帶發生設備(如鬧鈴手錶等)、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呼叫器等)及具記憶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5分,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 考生應按編定准考證號入座,再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對。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試題紙、答案卷者,則扣減其該項目成績5分,經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考生應在答案卡(卷)上規定之作答範圍內作答,違者該題不予計分。
-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自誦答案等情事,初次予以警告;經警告後再犯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即應停止作答,並將答案卷(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繼續做答不聽勸阻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考生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卡(卷)、自誦或以暗號提供答案、互相抄襲等舞弊情事,該項目不予計分,情節重大者取消考試資格。
- 考生於每節考試終了鈴(鐘)聲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未立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卷者,將予以警告,不理警告仍繼續作答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做答之考生,經監試人員制止無效時即應請其出場,該項目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在試場附近逗留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考生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除取消其考試資格外,有關人員併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 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考生,得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生將試題或答案卡(卷)攜出場外者,應取消其考試資格。
-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及特殊事故時,監試或試務人員應加以記錄, 並提請招生委員會審議,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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